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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气瓶填充极限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1-09-10 作者: 点击:

    一、 由于任何一种气体都有在密闭容器中压力随着温度升高而增大这一特性,盐城气体故气瓶在正常温度时虽然被充填至一个较为安全的压力状态,但始终还存在这一个可能性,即当温度升高时,压力就会达到很危险的高压,不论气瓶中盛装物是呈气态还是呈液态都如此。在后一种情况下,液体可能在气瓶中膨胀到压力超过水压试验压力的程度。为了防止在正常使用中出现这种情况,DOT已经拟定了有关法规以限制可能被冲入气瓶的气量


    二、 除了某些别的限制外,气瓶的充填通常被限制为气瓶在20℃(70°F)时的工作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工作压力。但是,对某些类型的气瓶,准许充填一些非液化的,不易燃的气体(其中包括:氧、氦、氦-氧混合物及二氧化碳—氧混合物等),使其压力达到超

盐城气体

出其标志的工作压力10%的压力(在20%既70°F时)。


    三、除二氧化碳及氧化亚氮以外,其他医疗气体气瓶的充填也受下列要求的限制,即在54.4 °*(130°F)中气瓶中的压力必须不超过21°(70°F)时的最大允许充填压力的1.25倍。加压的液氧气瓶中的压力被限制到其工作压力的1.25倍。

    四、液化气体的充填,还受到对每一种气体所规定的最大允许充填密度的限制。所谓“充填密度”,其定义是“在温度16℃(60°F)时,容器中气体的质量与贮存容器装水时的质量的百分比”(49CFR173.300(g)),因此 再决定可以装入气瓶的液化气体中的最大数量时,可将水容量乘以前所说的最大允许气体充填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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